协会章程
西藏自治区唐卡艺术与文化协会章程
2024-0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藏自治区唐卡艺术与文化协会,简称:西藏唐卡协会;英文译名为:Xizang Thangka Ar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缩写为:XTA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唐卡艺术家、唐卡创作者、唐卡学者、唐卡文化研究人员、唐卡摄影家、唐卡知识产权研究人员、唐卡艺术与文化爱好者以及和唐卡艺术与文化有关的单位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在本协会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三)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风尚;贯彻和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西藏唐卡艺术与文化的研究、创作、传承、创新、保护、交流、传播,致力于弘扬西藏唐卡艺术与文化,努力满足西藏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西藏的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工业园镇江路6号(吉顺生物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组织、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关注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各类从业者的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引导本行业的敬业、自律等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举办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
(三)组织、举办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公益性讲座、培训班、研修班;
(四)策划组织规模不等的公益活动,开展调查分析、学术研究、企划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智囊作用;
(五)组织编撰与出版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学术论著、普及图书、作品专辑;
(六)开展唐卡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
(七)组织唐卡作品展示、展览、展售活动;
(八)组织当代唐卡作品的征稿和评选活动,推介优秀人才;
(九)根据社会需求组织和进行对唐卡作品的评估与鉴定;
(十)关心、鼓励唐卡的民间创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工作,组织开展活动,促进唐卡艺术与文化的繁荣;
(十一)组织与开展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区内外、国内外交流活动;
(十二)建立唐卡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宣传、介绍与传播唐卡艺术与文化,并促进交流;
(十三)通过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大众媒体和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加强对西藏唐卡艺术与文化的弘扬力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既包括个人会员,也包括单位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唐卡艺术与文化,具有一定的唐卡知识;
(四)愿意为弘扬唐卡艺术与文化作出贡献;
(五)愿意并且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所开展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五)推荐其他人员入会的权利;
(六)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关心协会发展;
(二)维护本协会的对外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的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不得无故推诿;
(五)按本协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任命和罢免协会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与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任命和罢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协商选举名誉顾问、顾问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收取会费;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九)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不拘,一般是当面座谈讨论,也可以是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协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任命,办公室副主任由秘书长任命,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十项的职权,并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与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理事长、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与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或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与批准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授权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审核理事会和协会各机构对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与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任命协会办公室主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理事长负责协会的内部管理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任命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党内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组建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等多种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正式党员有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组织和谐稳定;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促进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先争优,关心社会组织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带好群团组织:领导本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出资人(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或与决策层、管理层会商讨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社会组织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社会组织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的重要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不代替两新组织决策;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纳入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按员工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同职级员工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预算,落实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部分,可据实在社会组织所得税前扣除”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与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5年11月0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